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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11    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有关单位:

  现将《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2011年6月16日

  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

  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全面提升徐汇区域综合经济实力,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道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意见》(沪府〔2008〕77号文)文件精神,特制定《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

  一、指导思想

  按照“扩大规模、提升能级、融合创新、聚集特色、培育品牌”的原则,依托区域经济发展基础和丰富的科技文化资源优势,以重点项目为抓手,以科技创新为支撑,重点推进现代服务业优势行业的发展,积极培育新兴服务业,形成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区域产业格局与创新驱动的区域发展模式。

  二、发展目标

  以重点发展区域的项目建设为载体,加强规划引领、资金引导和政策聚焦,推动现代服务业集群发展、融合发展和创新发展。“十二五”期间,现代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明显快于产业总体增速,确立和巩固现代服务业在区域经济中的主导地位。

  三、主要任务

  重点推进信息服务业、金融服务业、专业服务业、科技研发服务业、文化创意和会展旅游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能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新兴服务业,继续培育壮大生命健康、国际交流和教育培训、现代物流等行业的发展。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提升现代商贸业能级,推动服务外包做大做强。

  优化整合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加大专项资金在产业结构优化、商务成本降低、重大项目推进、产业环境改善等方面的投入。

  四、配套政策

  (一)金融服务业

  1、对新引进的证券、期货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总部型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在本区建造或购买自用办公楼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对租赁本区办公楼用于自用办公的,经认定,连续五年每年按照实际租金的10%-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租金补贴。对上述总部型金融机构的市级分行或分公司以及融资租赁企业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2、对新引进以公司制(或合伙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其投资总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投资资本达到30亿元及以上(合伙制达到50亿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补贴,其中投资总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合伙制达到10亿元及以上),连续三年每年按照实际租金的10%-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租金补贴。

  3、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其产值、收入、利润等形成的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的相应部分,经认定,给予最长不超过六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产品研发、人才建设等方面。

  4、对新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为区内导向性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度担保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的担保费补贴,以及最高不超过1-1.5%的风险准备金补贴,对参与其中的银行给予最高不超过1‰的业务费补贴;对经认定的为各类重点或创新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发生代偿损失的,可按实际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5、对已落户在本区的小额贷款公司自开业起连续三年每年按照注册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风险准备金补贴,并视其参与区中小企业融资的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的补贴。

  6、企业进入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系统挂牌,最高按照1:1的比例与市相关扶持政策给予匹配。企业上市最高可享受300万元资金补贴,对进入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系统挂牌后成功转板上市的企业,可按照已享受上市扶持资金和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视实际情况给予差额补贴。

  (二)信息、专业、科研、文化创意和会展旅游服务业等

  1、对新引进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视其对区域经济社会的贡献,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租赁或装修补贴。对新引进的综合优势明显的企业(除总部经济、金融机构外),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2、对新引进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企业,根据其产值、收入、利润等形成的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的相应部分,经认定,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产品研发、人才建设等方面。

  3、对列入区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的产业化建设或升级、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化应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根据项目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给予一次性建设投资补贴及最长不超过三年运营的补贴。

  (1)对重点领域的产业化建设或升级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国家、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项目,单个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正常运营的,经认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费用补贴。

  (3)对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实际发生的各类服务费总额2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文化创意企业自主原创、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品牌营销、对外贸易、文化创意成果转化、文化传播渠道建设、重大奖项和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等,鼓励培育文化创意工作室、事务所等的发展,鼓励企业建立设计中心或技术中心,经认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或奖励。

  5、对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区域性、专业性展览会、交易会、博览会和高端会议的相关企业,经认定,给予单项相关推广、组织费用不超过30%的补贴,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对组织游客以旅游团队形式到徐汇区开展都市观光、购物、休闲旅游的旅行社,经认定,按组团人次和宣传推广效果给予补贴,单个旅行社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上海著名商标或上海名牌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商贸服务业

  1、对符合区商贸业发展规划并具有引领作用的市、区级商圈、商街建设和能级提升项目,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2、对本区各街道、镇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参与市级专业特色街和社区商业中心、社区商街建设、调整及提升的相关项目,经认定,根据街道、镇实际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配套补贴。

  3、对统计数据在我区的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合同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视其规模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企业组织新录用员工培训的,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培训情况,视其规模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企业当年通过CMM认证的,根据其所获等级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涉及国际贸易中心相关公共平台建设等项目,经认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4、对新引进的商业零售、内外贸及其他行业有关企业,根据其产值、收入、利润等形成的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的相应部分,经认定,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产品研发、人才建设等方面。

  (四)总部经济

  1、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总部经济机构,在落户本区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其中,被认定为国家级地区总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投资型地区总部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投资性公司、管理型地区总部与研发中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总部经济机构在本区建造或购买自用办公楼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对租赁本区办公楼用于自用办公的,经认定,每年按照实际租金的10%-30%,前三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租金补贴,后三年减半执行。

  3、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总部经济机构,根据其产值、收入、利润等形成的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的相应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六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产品研发、人才建设等方面。

  (五)其它

  1、对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本区新建商务楼宇,由区职能部门与业主或运营主体就提高贡献率、属地率签订“联动合作”协议,对达到协议目标的业主或运营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已投入运营的具有良好成长性的楼宇可参照执行。

  2、对改造、提升的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各类产业园,其行业集聚度和税收属地率达到规定标准的,经认定,分期给予不超过总投资10%的一次性建设资金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年对各类产业园进行星级评定考核,对通过评定的产业园授予星级证书和星级产业园铭牌,并对产业园运营主体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3、对新引进的国家、市级各类现代服务业行业协会及相关产业服务机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对与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按照合作协议框架给予补贴。

  4、对在企业引进、企业服务、营造良好产业环境方面贡献突出的机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5、对于现代服务业重点企业,根据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补贴;对于国家、市及区有关部门认定或立项的新建产业园区等重大建设投资项目的贷款,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贴息补贴;对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文化创意项目、商圈能级提升和网点改造项目等的贷款,给予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补贴。对于企业支付给各类担保机构的担保费,每年给予不超过90万元的贴费补贴。

  6、对区现代服务业领域的高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管理团队等的相关政策,参照《关于进一步促进徐汇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五、附则

  (一)本意见实施前已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或本区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企业在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国家、上海市以及区级其他政策的,均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本意见自2011年7月15日起试行。

上一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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